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资 交易发〔2025〕12号
各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 项目响应方、 监督 部门、 数字证书(CA)认证机构 ,评标评审 专家,相关科室、各分中心:
现将《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 9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 〔 2019 〕 509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 的通知》(鲁政字 〔 2022 〕 41 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指为 公共资源 交易 活动 提供 专家抽取、开标(拍卖)、评标评审等服务 的区域,主要包括业务大厅、开标(拍卖)室、专家等候室和休息室、评标评审专家 和 招标(采购)人 代表 评标室、中介 代理机构 工作室和服务室、综合监督室、 数字 见证室等。
第三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的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监督部门、数字证书(CA)认证机构 、 交易中心 的相关人员和 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采购)人代表应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共同保障交易活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 业务大厅管理
第四条 业务大厅提供交易项目的专家抽取、档案视频资料拷取和数字证书( CA )办理服务。
第五条 项目发起方或受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评标评审 专家抽取 时, 应严格执行 抽取 规则,严禁擅自 更改 经确定的 抽取信息、 短信内容等 。
交易中心 工作 人员 负责 核验抽取人员身份,不得 干预 评标评审 专家 抽取,确保抽取 过程 独立 、 保密。
第六条 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拷取档案视频资料前须提供相应项目信息和 无安全隐患 的存储介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负责 核对 项目 信息并做好登记,及时完成刻录服务。
第七条 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时,需按要求提供办理材料。
数字证书(CA)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并提供操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开标(拍卖)室管理
第八条 参与当日开标(拍卖)的项目发起方及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和授权函,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登记,领取并佩戴身份标识牌后方可进入开标(拍卖)室。
第九条 项目发起方或 受 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 工作人员 应在投标截止(拍卖开始)前完成准备工作,确保交易活动按时有序开展。 开标(拍卖)活动 结束后应及时离场。
第四章 专家等候室和休息室管理
第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出示身份证件、短信通知和选座信息,招标(采购)人代表出示身份证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对后签到。
第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及招标(采购)人代表 要 将手机、蓝牙耳机、电子手表等通讯工具及 其他 物品存放至指定储物柜,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 按专家类型 领取并佩戴身份标识牌 后分别进入 专家等候室 或 招标(采购)人代表 评标室 。 严禁 私自携带含有投标人(供应商)信息的 资料。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 专家 及 招标(采购)人代表 应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 专家休息室 休息。
休息期间要 遵守保密纪律, 不得谈论投标人信息、评标评审意见等内容, 严禁通过任何方式传递或 交流评标 评审 过程 信息。
第五章 评标评审专家和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室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 评审 专家 要严格按照 席位 分配 系统公告信息 前往评标评审工作席位 。
评标评审 专家 及 招标(采购)人代表 应在确定的工作席位开展工作 ,确需 调整席位的 , 须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 下进行,严禁擅自更换 。
第十四条 评标评审 专家 及 招标(采购)人代表 应遵守评标评审相关要求, 不得 在评标 评审 区域 随意 逗留 或 与他人私自接触 , 不得 擅自 进入 其他 评标室 。
第十五条 评标评审 专家 及 招标(采购)人代表 应 客观、独立开展评标评审工作,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符合 回避情形的, 须 主动回避 。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 专家 及 招标(采购)人代表 要 全程使用视频会商系统进行沟通交流。 确需 与外界联系, 应 登记 后 使用录音电话。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期间,严禁在同一场所评标的同一项目 的 两名及以上评标委员会 (评审小组) 成员同时离 开工作 席 位 。
确需 离开查验样品的, 应由两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专家类型分别陪同。 离开期间, 禁止 与 无关 人 员 私自 接触 。
第十八条 评标评审期间需 订 餐的, 应 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后统一配送至 工作 席位。
第十九条 评标评审结束后, 评标评审 专家 及 招标(采购)人代表 要 及时离开,严禁以任何形式复制、记录或 携带 评标评审相关资料。
第六章 中介代理机构工作室和服务室管理
第二十条 中介代理机构 工作人员 出示有效证件,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登记, 领取并佩戴身份标识牌 后方可进入 中介代理机构工作室。
第二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将手机、蓝牙耳机、电子手表等通讯工具及与评标评审无关的资料存放至指定储物柜。每个项目原则上 1人进入中介 代理机构 工作室,确需2人 进入的,可提前与相关科室(分中心)联系。
第二十二条 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进入 中介 代理机构 工作室 后,要 严格 依据规定 组织评标评审 活动 。 确需 与外界联系,应登记 后 使用录音电话。
第二十三条 未 进入中介 代理机构 工作室的中介代理机构其他工作人员 ,可 在 中介 代理机构服务 室 休息等候。
第七章 综合监督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综合监督室。
第二十五条 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在线监督,依法依规监督评标评审专家处理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和数字见证系统产生的相关预警信息,依法依规处理评标评审期间的异常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协助。
第八章 数字见证室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 见证人员 要 将 手机 、 蓝牙耳机、电子手表等通讯工具及与见证工作无关的物品 存放至指定储物柜 , 佩戴身份标识牌后进入 数字见证室 。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审 结束前, 交易中心 见证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 数字见证室 ,确需离开的,应 严格落实 AB 角制度及时补位。
第 二十九 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 要认真落实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见证管理暂行办法》 的要求 , 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见证工作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
第九章 现场秩序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进入 交易现场的 相关 人员 要保持环境整洁, 爱护现场设施设备,不大声喧哗, 不随意走动 。
第三十 一 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须 在开标(拍卖) 、评标评审 开始前 15 分钟完成交易现场设施设备调试,做好服务准备工作 。 开标(拍卖) 、评标评审活动 结束后应及时检查并关闭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 相关科室(分中心) 应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维护、网络安全检测 、场所标识更新、应急辅助物品配备检查 和环境卫生 清洁 , 切实保障交易场所功能完备、运行稳定 。
第十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易系统故障或电力(网络)供应异常等意外事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
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或短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意外事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项目发起方或受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由项目发起方确定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交易现场相关人员突发疾病或其他意外伤害,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立即开展现场医疗救助。
经现场医疗救助后交易活动仍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项目发起方或受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由项目发起方确定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因火灾、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或造成交易场所运行异常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及时通知 交易各方主体和监督部门工作人员、 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采购)人代表 ,并启动相关应急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违反 本办法 及 相关规定 的,要及时提醒、劝阻、记录。对不听劝阻严重扰乱现场秩序或寻衅滋事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 自 2025年11月1日 起 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